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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遺棄是指客觀上有違背同居義務,主觀上也拒絕同居,簡單說「雙方事實上沒有住在一起」,且也「不願意住在一起」還必須要證明遺棄的事實及這狀況正在進行中,例如對方若故意更改自己的聯絡方式、隱藏自己居住地、不願支付家庭生活費並且沒有正當理由,才算惡意遺棄,所以只有分居並不會構成惡意遺棄,且惡意遺棄沒有固定的時間標準,不一定時間越長就容易起訴,並且每對夫妻的狀況不同還是要依法院判決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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