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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媽在我小的時候離婚,在我成長這幾年來都沒有打過電話或是給我生活費,突然有天接到電話跟我說雖然他們離婚但我還是有義務要扶養他們,叫我每個月匯生活費到他們戶頭,不然要告我惡意遺棄,想要免除扶養義務可以嗎?
許多孩子從小時候就和父母親疏遠,本以為從此不相往來,但有天父母親年紀大了,沒辦法照顧自己時才會想到自己還有多年未聯繫的小孩,請求小孩照顧自己,民法雖然有規定直系親屬間有扶養的義務,簡單說在父母老了之後,孩子對父母是有扶養義務的,不過有些情況是可以去跟法院聲請免除義務,民法第1118-1條規定;父母沒有盡到照顧子女的義務,對子女、配偶及其他直系血親做出虐待行為的話,法院會已這些情況來判定是否要減免或是免除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那怎麼樣的情況會是減免呢? 法院通常會判斷是否「完全」沒有扶養照顧過未成年子女,如果是,法院會認定子女不需要盡任何扶養義務,但如果法院認為雖然沒有盡到當父母的責任但曾「養過一陣子」,那麼法院就會判定扶養義務只能減輕,不能完全免除。
在大家的觀念中,父母在孩子小的時候照顧孩子,長大後換小孩要孝敬他們,但假如今天父母沒有盡到養育小孩的責任,讓未成年子女的童年充滿恐懼及異樣眼光,發生這樣的事讓專業律師來協助您,蒐集足夠的證據能夠順利的免除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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